加油站灭火器超期使用
昌乐消防大队成功消除一处火患
2014年03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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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初,昌乐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昌乐县309国道与珠宝一街交叉路口的昌乐县石油公司储罐区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存在火灾隐患。 
  经检查发现,该单位2具灭火器超期使用,加油岛区有1具灭火器未保持完好有效,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产生严重后果。为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监督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负责人立即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当场进行整改,并对该单位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消防法规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为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大队给予该单位处伍仟元罚款的决定,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该负责人已将所罚金额如数缴纳。
  通过消防执法人员的进一步批评教育,该单位负责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表示今后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高明增 刘建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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