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艇进浴场,最高罚十万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7日
2014年03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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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艇在海水浴场行驶将被罚款(资料片)。 吕璐 摄
     本报3月11日讯(记者 吕璐) 摩托艇、快艇等小型船舶在海水浴场等区域使用,将被处以五万至十万不等的罚款。11日,青岛市法制办发布《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条例(修改草案)》专门设置了海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海上旅游码头安全管理、游艇等章节,还明确指出了违反条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修改草案)》,海上旅游船舶的驾驶员不得酒后及疲劳驾驶,并严禁超过定额人数载客航行,如果违反,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而海上旅游船舶擅自进入船舶定线制海域、航道、海水浴场等海域和交通密集区以及其他交通管制海域航行的,应当立即离开。不听从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以两万元罚款。
  《条例(修改草案)》还规定小型船舶、娱乐性钓鱼船、游艇等不允许在海水浴场等区域航行。小型船舶以及冲浪、滑水、水上滑板、水上降落伞等设施,不得在港口、码头、设施、停泊点、旅游船舶航道、海水浴场、帆船(帆板)及其他海上运动比赛项目训练等区域停泊或者使用。娱乐性钓鱼船也不得在以上区域进行垂钓活动。游艇、帆船不得在港口、海上旅游码头、海水浴场以及交通密集区域观光性航行和停泊。如果小型船舶违反条例,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冲浪、滑水、水上滑板等行为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娱乐性钓鱼船违反条例,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游艇、帆船等违反条例,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行为如果拒不改正的,执法人员将对设施予以没收。
  《条例(修改草案)》中指出,小型船舶是指船长5米以下的船舶、游艇以及摩托艇、快艇等机动艇。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者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目前《条例(修改草案)》在青岛政务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可将意见和建议于17日前反馈给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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