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有限制,申请需鉴定
特病患者门诊治疗享住院待遇
2014年03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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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1日讯(通讯员 李元新 记者 王茜茜) 11日,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举行座谈会,对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进行释疑并对滨州医疗改革的方向做了初步探讨。
  自200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已经位列其中。但是随着病种增加,医疗待遇提高,特殊疾病的概念和申请流程也在发生变化。特殊疾病是指危、重、疑难,经过医院系统治疗后,病情稳定,可以出院但停止治疗会恶化病情乃至危及生命,可门诊治疗的病种。
  申请特殊疾病必须要达到一定的鉴定标准。由省医疗保险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鉴定,每年两次,分别在3月和9月初举行,申请者要在2月底和8月底之前将申请表报送。须提交近两年的住院病历等有关材料,随同《审批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等待专家鉴定,没有经过住院系统治疗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申请人还要按要求参加体检,不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申请;体检费用自理。
  那特殊疾病患者享受何种待遇呢?门诊治疗享受住院待遇。医疗费用按三级医院设置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每次只能申请鉴定一种病种,用药、检查、治疗仅限所认定病种。购药一次限购一个月的用量。有并发症的,可按认定的并发症购药。合并用药的,原则上不超过6种药品。
  为了做到公平合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患者是动态变化的。参保人员被认定患特病的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复查一次,如所患疾病治愈或因病情缓解达不到标准的,注销认定;不参加复查的,视为放弃特病资格。特病患者一个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其特病资格自动终止。而当特病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其所做的认定无效,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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