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将与交通违法挂钩
2014年03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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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1日讯(记者 樊伟宏)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淄博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淄博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同时,保险费率将与机动车交通违法、事故情况挂钩。
  按规定,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保险企业执行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交通违法、事故情况挂钩;监督协调有关保险企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考核,每半年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等级考核评定;将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
  该规定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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