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规范部门涉企处罚行为
检查同一企业每年不能超两次
2014年03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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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4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王飞)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德城区纪委制定出台了《德城区规范涉企检查收费处罚行为的若干规定》,杜绝职能部门随意检查、违规收费、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原则上,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德城区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对未经审批擅自到企检查的12项不合规行为进行追究问责,其中涉及涉企检查收费备案登记、重大处罚登记报告和首违不罚等方面,包括各职能部门涉企检查收费和处罚均需要填写登记表,并向德城区优化办报告备案;同一系统内的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可联合进行,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原则上,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国家和省市安排的专项检查以及涉及环保、安全生产、食药品安全、群众投诉、刑事案件及突发紧急事件等检查除外);对企业的收费和罚款实行票款分离,由企业到指定的地点交纳,不准当场收费和罚款等。
  此外,在检查中,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未经登记审批备案,不得擅自到企业实施检查、收费和处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被检查企业索要赞助款物、强买强卖、强拉广告收取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及强制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组织并收取会费。
  据了解,对企业实施的检查,包括各级职能部门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到企业进行的正常性检查;各级职能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行业性、业务性以及上级安排的各类检查或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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