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有法可依
菏泽市首部市级《菏泽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2014年03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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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3月25日讯(记者 邢孟) 近日,《菏泽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出台,这是菏泽市首部市级相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规,烈士遗属将会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多优待。
  据了解,为了规范菏泽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安葬办法》、《山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菏泽市的实际制定了《菏泽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办法》规定,菏泽将对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纳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
  据菏泽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王文治介绍,《办法》还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均可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为中国革命在菏泽境内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规模较大且有代表性的烈士纪念设施;在革命老区修建的规模较大、“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的烈士纪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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