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豆油抵账未约定单价起纠纷
法院判决欠款人还钱并支付违约金
2014年03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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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实习生 赵伟 通讯员 李超 王阳                                   
  两人合伙做生意,原告用轿车抵了欠款,结果多出了4万余元,被告想以豆油再抵回欠款,结果因为豆油的单价没有事先约定好,双方闹上了法院。
  李刚(化名)和王明(化名)之间有大豆油买卖业务。2013年年初,双方对账结算时,发现李刚欠王明货款19万余元。后双方商定,将李刚的一辆轿车作价24万元,抵顶该笔欠款。对于差额4万余元,王明给李刚写了一张欠条,约定可用大豆油抵顶欠款。
  之后,王明曾想用400公斤大豆油抵顶欠款。但因王明将油的单价出的太高,李刚觉得自己吃亏,接受不了,不同意抵顶,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明偿付欠款及违约金共计5万余元。
  庭审中,王明称李刚欠自己货款19万余元,自己在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李刚以胁迫手段,强行用车作价24万元抵顶所欠货款,对于差额部分,自己给其出具欠条。欠条上注明可以用大豆油抵顶该款,为此自己给李刚400公斤大豆油,但他拒收,他违背了可以用大豆油抵顶欠款的约定。而李刚用车顶账24万元,显失公平。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明提出李刚以胁迫手段用车顶账显失公平,但却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他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是大豆油的经营者,熟悉商场规则,用车顶账后,对差额部分又给李刚出具欠条,显然该抵账车价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抵账价款的高低,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办案法官指出,“案件双方作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抵顶货款达成的顶账协议是经过双方理性的衡量才做出的决定,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告王明主张该顶账协议显失公平不能成立,他理应按照欠条上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还指出,王明提出的用大豆油抵顶欠款,李刚拒收,违背欠款约定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抵账价款的高低,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达成合意抵账成功,达不成合意,抵账显然不成。抵账不成,被告理应按照付款日期积极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也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3年8月,五莲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明偿还原告李刚欠款及支付违约金共计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合同法》对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补救和履行均有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欠条中没有说明标的物大豆油的市场价,要想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应该未雨绸缪,在欠条中将单价明确出来,也可以采取亡羊补牢的做法,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了合意,协议就生效。”办案法官介绍,但是双方要是起诉到了法院,要想再达成协议就有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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