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回单不能证明是借款还是投资
2014年03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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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实习生 赵伟 通讯员 肖维军 高阳      
  原告汇款5万元给被告,被告也承认收到钱,但是主张并非借款而是合伙投资,原告向法院主张要回5万元。原告除了一张当时的汇款回单,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岚山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56岁的李明(化名)和张华(化名)是老相识,两人曾经合伙做橡胶生意多年。2012年4月9日,李明根据约定,将5万元人民币汇到张华的银行卡上。后来俩人发生纠纷,李明向张华要回汇出的5万元,但是张华一直拖着不给,李明无奈之下,遂于2013年3月10日起诉到岚山法院,要求张华返还借款5万元并提供当时汇款的回单作为证据。 
  “我从没向李明借过钱,他之所以汇款5万元给我,是因为他曾与我口头约定合作经营橡胶生意,这5万元是他的合伙投资。”张华说,后因李明投资不到位,合伙解散,至今投资没收回来,因此拒绝李明要求还款5万元的请求。张华提供了与自己业务往来密切且与李明陌生的三人作为证人出庭,证实自己与李明在某个中午曾协商过合伙事宜。
  除了证人,张华在庭上还提供了录音等证据。“在该录音当中,张华曾经提到因有账务未算清,待账务算清后剩余多少再进行结算,但是他在庭上说并非是应该偿还借款,而是其他关于钱的事。”办案法官介绍。
  审理中,张华对收到李明5万元汇款的事实认可,对其提供的证据银行汇款单无异议,但是李明对张华的答辩意见断然否定,“张华找的那3个证人,因为与他有业务上的往来关系,他们的证言是假的。”李明说。
  岚山法院认为,李明提供的汇款单仅证实汇给张华现金5万元,但并未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李明提供的证据不充分。2013年5月9日,法院判决驳回李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原告可以主张合伙协议纠纷维权
  “本案中,原告除了汇款回单无其他证据提供,一张汇款回单,可能证明的事实有多种,有可能是付款、有可能是投资、也有可能是出借,汇款回单只能证实汇出了5万元。”法官介绍,其中没体现出“借”这个重要的法律关系。
  “所以原告可以变更案由,不是要求对方还款,而是以合伙协议纠纷为案由,主张退伙,清理合伙财产。”法官介绍。原告可以以主张合伙协议纠纷维权,退伙时应清理合伙财产,让退伙人返还出资财产以及分配合伙盈余。在合伙关系中,如果存在矛盾,当矛盾不能解决时,一方就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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