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2014年03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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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3月30日讯(记者 马辉 贾凌煜) 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济宁下月起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及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时,将使用总承包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自今年4月21日起,《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将正式实行。根据该《办法》,农民工工资将由用人单位缴存指定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款项。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同一用人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缴存工资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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