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审未过,才知新车原是二手货
车主买车受骗,车行退车赔税
2014年03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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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30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丁德振) 将一部二手车私下翻新当新车卖,并替车主挂牌、办证,不想车主审车时却被告知该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与行车证不符,不能通过年审。日前,黄岛法院判处车行退车,并赔税和保险。
  2011年10月,吴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新货车,车款为34500元,并由某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代为办理了挂牌、办证等手续。但在2012年10月,吴某在审车时却被交警部门告知该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与行车证不符,不能通过年审。
  吴某随后多次找该汽车销售公司协商,该公司提出可以将吴某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涂改为和行车证记载一致。吴某认为此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同意。谁料此后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吴某起诉到黄岛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汽车销售公司退车返还购车款34500元,赔偿经济损失六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吴某向被告购买车辆,并约定被告负责办理挂牌办证等手续,被告应当将符合规定的车辆及相关合法手续交付原告。但被告却将一部二手车当新车卖给原告,并在办理行车证时私改号码,向原告交付的车辆行驶证、发票等手续上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与车辆实际情况不符,无法通过年审,车辆不能上路行驶,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款。
  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吴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因此,吴某因购车支付的购置税2948元、保险费1200元、车船税72元、挂牌600元及2009年支付的保险费应由被告负责赔偿。最终,法院根据合同法,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3.45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30.68元;原告同时将购买被告的汽车返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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