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购过期失效药,药店门槛不一
食药监局称换购标准由企业定;不是所有药都能换
2014年04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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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3日讯(记者 陈莹 实习生 宋宇) “拿着过期药到药店换购,咋还有门槛,而且各家药店的门槛还不一样?”日前,芝罘区宏达小区的吴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一家连锁药店换过期药品时,被告知可以按半价换购,但只能换保健品。到另外一家药店换购时,对方又给出了另外的换购条件。对此,吴女士很不理解。
  日前,记者走访芝罘区多家连锁药店发现,在过期失效药的换购上,各家药店标准不一。
  在北京同仁堂山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烟台一家店内,记者看到,墙上挂着由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单位”标牌。
  该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过期失效药品可以换购,但换购政策有两种:一种是十瓶以上过期药可享中药九折购药优惠一次;另一种是,每回收一盒过期药可以九折优惠购买一盒店内下列产品,如同仁堂药品系列(特价药品除外),或同仁堂化妆品系列,或北京蜜蜂堂系列……
  随后,记者来到沃尔玛附近的一间连锁药店,工作人员说,过期失效药可按店内价格的五折计算,折后的价格只能在店里再次消费,而且还有附加条件。工作人员给记者举例,如果过期失效药总价为100元,折后就是50元,这50元只能在店内消费,且再次消费时必须购满100元。
  而在可换购哪些药品的问题上,该店的工作人员透露出一个原则,利润高的药品和保健品比较容易,10元左右的低价药和进口药,几乎就不可能换。
  在走访了芝罘区十家连锁药房后,记者发现,虽然过期失效药到底能换回来什么,各家药店的门槛不同,但都有一个原则:液体、开封和使用过的药品不能进行换购。
  对此,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科的工作人员表示,该局在2012年3月印发了《烟台市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定点回收单位对群众交送的过期失效药品,不得违反承诺拒绝回收。”而换购标准是企业行为,政策上没有强制企业必须给予奖励。
  记者在《烟台市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试行)中也看到,定点回收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补偿和激励措施。可采取奖励、补偿、以旧换新等多种形式对交送过期失效药品的群众给予适当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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