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晚24时,岛城按时停暖
供热期间室温不达标,需在6月30日前办理退费
2014年04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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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3日讯(记者 蓝娜娜) 根据天气情况及相关规定,历时141天的2013到2014年采暖季将于5日24时结束。如果供热期内温度不达标,需在6月30日前办理退费。
  3日,在青岛热电集团第一热力公司锅炉房内,几台锅炉运转正常。“现在青岛市区白天气温较高,入户的二次网水温在40℃左右,回水温度在35℃左右。”青岛热电集团第一热力公司书记赵林明说,现在的气温比去年同期要高,到目前为止,没有接到延迟供暖的消息,按照供热条例规定,5日24时应该会按时停暖。
  对于停暖后的注意事项,赵林明称,供热结束后,因热胀冷缩可能导致室内供热设施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用户请注意观察,发现问题请及时拨打供热单位服务电话或与换热站联系。部分供热单位将对居民用户室内设施采取满水保养的方式,请用户不要私自放水。
  根据规定,供热结束后,用户不要私自改造、移动供热设施,如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居民如想停止用热或恢复用热,应在4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按照规定,供热停止后,本采暖季室温不达标的市民在6月30日前可联系所属的供热企业办理退费手续。退费的标准有三档: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供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费50%;供热温度低于14℃全额退费。供热单位将根据不达标的面积、天数来办理相应的退款。居民要退费,需要持不达标的测温记录以及供热证,到所在小区的供换热站办理。供热单位应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将在采暖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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