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并轨
城乡居民将享受同等医保待遇
2014年04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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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玉涛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日照市从今年起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并轨。
  据日照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从今年9月起,全市按统一的政策组织居民参保缴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9月起城乡居民
 开始统一缴费

  4月2日,日照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日照市将从今年起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并轨运行。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2014年继续实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基金分别独立运行。
  2014年9月起,全市按统一的政策组织居民参保缴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意见》规定,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缴费标准为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总和(新生儿除外),自缴费之日起满30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两种筹资方式
 个人缴费+政府补助

  《意见》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中政府补助标准为,2014年度每人320元,2015年度每人360元。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按学制缴费并选择门诊统筹集体签约的在校学生,每人每年30元;本市户籍的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居民缴费标准为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总和。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自2015年度起,居民应当按时连续参保缴费,每中断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时间延后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政策调整后
 医保待遇不降低

  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对于普通门诊,按学制缴费并参加集体签约的在校学生,600元以内的每次就医个人先自付10元后,剩余部分报销60%。其他参保居民600元以内的每次就医,个人先自付10元后,成年居民报销50%,未成年居民报销60%。 
  如果居民在市内住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他一级和二、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2次住院递减100元,第3次住院起取消起付线,两次住院间隔时间不超过15天的按一次住院结算。
  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部分55%,15万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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