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风水”,抢邻家耕地建坟头
法院判决抢地人将土地恢复原状
2014年04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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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许磊 王友明        
  两家村民耕地相邻,感情也不错,但是因为其中一人想抢邻家的“风水宝地”,于是在别人地上建坟头,两家发生矛盾,诉至法院。五莲法院最终判决抢地人将别人的土地恢复原状。
  五莲某村的门明(化名)与魏强(化名)系同村村民,两家的耕地相邻,两家关系也不错。十年前,门明将其父葬于自家耕地,后其从“风水”先生处得知与自家耕地相邻的魏强的土地“风水”更好。于是,门明便设法换取魏强的土地用于将来安葬其母,但魏强亦知其耕地“风水”好,拒绝换地。
  换地不成,门明又在村内散布其祖坟在魏强耕地内的传言,并在魏强耕地周围埋藏多块砖块等标记证实其祖坟的存在。2013年8月,魏强准备建筑材料欲在其自家耕地内砌“闲坟”,准备为其亲属备用。
  眼看目的不能实现的门明出面阻止并在魏强耕地上堆出坟头。2013年11月,在经村组织多次调解未果后,魏强一纸诉状将门明诉至五莲法院,要求门明停止侵害,并对其土地恢复原状。
  五莲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耕地系魏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魏强对该土地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门明阻止魏强使用土地并在其承包土地上堆土成坟的行为侵害了魏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故魏强有权要求门明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五莲法院判决门明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魏强的耕地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中国自古有厚葬的习俗,近几年,厚葬陋习又有复燃之势,占用耕地、林地乱建坟墓现象屡见不鲜。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即农村村民只能在村集体设置的‘公墓林’内建坟墓,除此之外均属违法,包括在自家的耕地、林地内建坟。”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法院判决门明败诉是基于其对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但并不肯定魏强在自家耕地上砌“闲坟”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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