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出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2014年04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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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3日讯(记者 程凌润) 3日,记者从莱芜市政府办公室获悉,莱芜市出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决定设立市、区政府两级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其中莱芜市政府不低于600万元,区政府应不低于500万元。
  据介绍,莱芜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于4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莱芜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莱芜市、区政府还成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莱芜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各区政府与企业分别签订防范和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
  莱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莱芜市人民银行指导各商业银行做好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办理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金融授信进行限制。
  为了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莱芜市要求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一个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矿山行业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值得注意的是,莱芜市、区政府还设立了本级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莱芜市政府应不低于600万元,莱城区、钢城区政府应不低于500万元,在发生紧急情况确需使用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在工资支付方面,莱芜市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依法保障农民工全力,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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