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垃圾桶酿车祸放置人赔了1万元
2014年04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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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4日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刘爱国) 商河县某村农民李某驾驶摩托车撞在了王明放置在路边的垃圾桶上,导致李某受伤。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怀仁法庭开庭审理了该案,最终调解由王明赔偿1万元。
  王明是商河某公司员工。2013年9月的一天,因为宿舍门口的垃圾桶已经快满了,王明就把一个垃圾桶放置在马路上。这时,李某驾驶摩托车经过,一不留神撞在了该垃圾桶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持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明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把王明及其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两万元。经法官调解,最终由王明赔偿李某1万元。(王明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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