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墓地理应姓“公”
2014年04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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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波          

  据晚报报道:根据《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出售给当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墓穴从事经营活动。”目前,济南共有9家公益性公墓,一处在建,其它8家大多存在着“偷着卖”现象。
  清明已渐行渐远,但关于身后事的话题却无法淡出我们的生活。生者住房的艰难,死者无法安其居的困窘,这些无不牵扯着人心,透视着民生。造成公益性墓地违规操作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与经营性公墓相比,公益性公墓有着先天的价格优势;另一方面就是查处公益性公墓“偷着卖”的违法行为,需要多部门联合。
  但无论什么样的原因,公益性墓地都应该突出公益性,因为它姓“公”。目前,公墓的管理单位各自为政,很多政策都盯着市场,必然造成收费不一、依据不一,甚至乱收费的现象。即使是经营性公墓的收费标准,政府也应有所作为给予适当干预,不能一句“交给市场”就推脱了事。既然公墓所占据的空间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其收入也来源于墓地购买者,那么收费就应该在政府指导下还公众一个明白。
  墓地管理需要政府切实发力,多部门协调运作统筹兼顾,加大查处力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力争尽快使墓地管理和收费回归正常,切实惠及民生。另外,政府应大力倡导,公职人员身体力行绿色环保节约型殡葬,将移风易俗进行到底,只要政府本着执政为民的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各墓地经营单位“诚信经营,服务为民”,合理收费,群众自然会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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