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涉及第三方权利人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2014年04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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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女)与郭某(男)为大学同学,大学期间开始恋爱,大学毕业后同居四年后登记结婚,两人同居期间经营郭某母亲名下的商店,因经营困难两人生活拮据,李某的父母心疼女儿时常接济,李某与郭某结婚后也时常得到父母的接济。后来李某生育一子,家庭生活更是拮据,两人矛盾最终集中爆发,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李某诉称:两人感情现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子由李某抚养,两人经营的商店依法分割。另外,李某父母在李某与郭某同居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续向两人支付人民币4万元,该款项应作为郭某个人借款由郭某个人承担还款义务。
  郭某辩称:两人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郭某抚养。商店系郭某母亲开办并非夫妻共同经营不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郭某与李某之父不存在借款关系,李某父母向李某转账大部分在婚前,相应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款项是李某与李某父母之间的经济往来与郭某无关,即便是转账事实存在也并不产生借贷的法律关系,也应当是视为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郭某自愿离婚法院准许,婚生子由李某抚养,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商店的工商登记显示开办人为郭某之母涉及第三方权利人可另案主张经营权。关于李某主张的郭某应担借款事宜,因郭某不认可且涉及第三方权利人可另案诉讼,驳回了李某关于分割商店和要求郭某承担借款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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