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2014年04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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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表示,此事中卖家存在的是货不对板的问题,即销售的商品其实并不存在,而用其他产品代替,这已构成欺诈。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至于是否属于刑事诈骗,陈律师表示刑事诈骗一般需要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一般较为困难。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烟台12315消费者维权电话,工作人员说,“网购产生纠纷的,应向卖家所在地的工商局投诉。”
  见习记者 聂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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