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他人车致一死一伤
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后,将肇事者和车主告上法庭
2014年04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崔洪仁 孙海耀) 醉酒后开着他人的车上路,结果惹祸致一死一伤。保险公司在赔偿对方12万元后,把肇事者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保险公司费用。日前,莱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肇事者杨某被判赔保险公司12万元,车主王某在12万元的4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0年12月的一天,醉酒后的杨某驾驶王某的车在过十字路口时与步行的刘某、吕某相撞,致对方一死一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两人12万元后,将杨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和王某给付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杨某醉酒驾车造成吕某受伤、刘某死亡,杨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明知杨某醉酒的情况下仍放任其驾驶车辆,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肇事者杨某赔保险公司12万元,车主王某在12万元的4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悉,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