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用设施执行居民电价
2014年04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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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3日讯(记者 王明婧 通讯员 吕建强 王伟) 近日,记者从德州市物价局获悉,5月1日起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电价,每度0.555元,实行新政策后每度电将减少支出0.26元左右。
  按照规定,德州市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并于2014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面实施。据悉,居民住宅小区共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非经营性用电要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摊比例或用电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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