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保险最高补偿20万
2014年04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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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3日讯(记者 谭正正 通讯员 巴秀景) 11日,滨州市召开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会议确定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会议要求,各县区要按照本县区2014年的参保人数和人均35元筹资标准核算大病保险资金额度,于4月底前将大病保险资金的80%拨付至相应的商业保险机构,剩余的20%资金,根据考核结果,年底前拨付商业保险机构。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2014年单独给予补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但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为保障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顺利推进,会议建立人社、发改、财政、卫生、民政、计生、保险等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基本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的跟踪研判和风险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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