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判七个月
2014年04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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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城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2013年9月23日1时许,在诸城市南外环路口南500米处,被告人孙玉和乘坐出租车时,随身携带疑似毒品13.24克,经鉴定,他非法持有的疑似毒品内含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
  2013年9月24日,孙玉和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后,经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对此,孙玉和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他说,这些毒品是从青州买来的,当时花了5000元钱,用来自己吸食。他同时表示,这些毒品纯度很低,买的时候没有称重,但可以确定,购买的量要大于被扣押的量,因为在被扣押之前,他已吸食了一点。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表明,孙玉和的尿检呈阳性,表明当时他吸食过毒品。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孙玉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孙玉和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孙玉和当庭自愿认罪,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孙玉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孙玉和当庭表示不上诉。(孙玉和为化名)
  本报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任志华 李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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