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了硬办法
总承包企业须缴存100万保证金
2014年04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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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1日讯(记者 贺莹莹) 近日,德州市住建局公布了《德州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通知》,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都需缴纳保证金,实行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停止投标等行政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诚信档案。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须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按规定缴纳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劳务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负全面责任。凡是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首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垫付,其中已经拨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总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自行追回。用工单位须直接将工资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拖欠、克扣或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各级主管部门与所属企业都要签订《德州市建筑领域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一旦发生拖欠问题后,要追究责任。
  德州市建筑业企业需在所属主管部门缴存,外地进德企业需在市住建局或一个县市区缴存,各县市区不得要求重复缴存,不得按工程项目收取保证金。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缴存,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确定保证金缴存金额,总承包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自缴存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可按原缴存标准的50%维持保证金额度;连续5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保证金。减免期间,企业再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建筑业企业须在6月30日前申请缴存保证金。外地进德企业已缴存过保证金的,不足部分需补齐,多缴部分可申请退还,6月30日前完成。未按规定缴存的,不允许在德州市范围内参加投标和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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