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次数有了认定标准
两类情况归为二次贷款,其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
2014年04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4月21日讯(记者 邱晓宇) 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有两种情况被认定为二次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有三种情况不认定贷款次数,仍可享受首次申请优惠。
  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对贷款次数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一般情形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
  有两种情况认定为二次贷款,借款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以配偶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借款人婚前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婚后配偶未曾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该种情形下,借款人在结清首次贷款后,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二次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认定为三次贷款,将不予受理,即借款人与其配偶在婚前分别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三次贷款。
  有三种情况不认定贷款次数,仍可享受首次申请的优惠,分别是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或贷款结清后离异,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认定贷款次数,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的原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不认定贷款次数;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的,则该笔公积金贷款不认定次数;借款人办理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贷款抵押房屋的质量、面积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认定非购房人原因并裁决退房的,则该笔公积金贷款不认定贷款次数。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