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认购,临交房突涨三千多
购房者:得按当时的约定办开发商:低于7500元不让选房
2014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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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中的东方天澍花园小区。 
  ◥王先生出示2007年签的购房意向书。              见习记者 戚云雷 摄
     本报4月23日讯(见习记者 戚云雷) “购房意向书上明明写的是每平方米4400元,现在居然要收我7500元。”4月23日,王先生告诉记者,自己7年前在经十东路历下工业园的“东方天澍花园”认购了一套房子,临到交房的时候开发商突然变卦,原本4400元/平方米的房子竟一下子涨到7500元/平方米,这让他难以接受。
  王先生说,房子是2007年认购的,当时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意向书,认购单价4400元/平方米。按照意向书规定,王先生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交了两次购房款,总计25万元。意向书规定“拟2009年入住”。
  “后来开发商说要扩建楼盘,从原来的两栋扩建为五栋,工期要延长,再加上我本身工作比较忙,也没有催他们交房,所以就一直拖着,没想到今年突然通知说涨到7500元了。”王先生说,每平方米涨了3000多元,让人难以接受。
  “要说这几年物价上涨,他们的建设成本增加倒也不假,每平方米涨一千多还可以理解,但现在一下子涨了这么多,真是有点吃不消了。肯定还有很多业主和我一样的情况。”王先生说。
  23日下午,记者随王先生来到位于经十东路和洪山路附近的东方天澍花园售楼中心。在售楼处一间办公室,记者见到了开发商山东天澍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刘姓副总经理。该经理表示不接受记者采访,只和王先生一人面谈。
  半小时后,王先生走出办公室,向记者透露了和开发商的协商方案。“还是之前他们跟我提的那个方案,最低7500元/平方米,低于这个数他们就不让我选房。如果选了高层,每平方米还要多加80-100元不等的选房费。如果说我不要房子了,他们还不按照合同条款中10%的年利息赔偿我,只按照银行利息赔偿。”随后,记者拨通了东方天澍花园售楼处的电话,记者刚亮明身份询问此事,工作人员就粗暴地挂断了电话。
  “既然签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啊!我现在只有一个要求,就是按照合同上的价钱拿到属于我自己的房子。”王先生说。
律师: 购房意向书具法律效力
  房地产专业律师陈学武认为,购房意向书和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区别,但签订购房意向书就相当于达成了预约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意向书中涉及拟购房屋的面积、价格的计算等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则该意向书应成为双方行为的前提。
  如果开发商否定意向书有关价格条款的效力,单方涨价,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如果购房者在没有获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就买卖房屋,则需要房地产公司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并没有具体收费等方面的规定,需要双方协商确定。”陈学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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