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发布项目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未登记擅自开工最高罚3万
2014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聊城4月23日讯(记者 张跃峰) 根据聊城市发改委日前印发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果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属于特别严重程度的,除责令停工停产外还将处以3万元罚款。 
  据介绍,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次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主要针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等3种情况。  其中,针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共设置了5种违法程度,属于轻微违法程度的情况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开工时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登记备案所需资料齐全,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将限期整改;属于一般违法程度的情况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工时项目登记备案所需资料有缺项,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将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罚款;属于较重违法程度的情况为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将责令停工停产并处1万元罚款;属于严重违法程度的情况为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将责令停工停产并处2万元罚款;属于特别严重违法程度的情况为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将责令停工停产并处3万元罚款。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项目也设置了5种违法程度,项目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将限期改正;项目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建设投资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将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罚款;项目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首选,将责令停工停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项目取得备案证明后发生重大变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将责令停工停产,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属于特别严重违法程度的情况为项目取得备案证明后发生重大变更,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将责令停工停产,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针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情况设置了3种违法程度,针对这三种违法,除责令项目停工外,还将分别处以一到三万元罚款。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