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位不可随意租
2014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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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市民王先生反映,自己准备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买一套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开发商提出今后会出租小区公共停车位,这样合理吗?
  德兴北大道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套内面积具有使用权,其他住宅外属于共有部分,王先生提到的事情主要是区分建筑所有权,这和开发阶段有关。业主入住之前,房屋和公共用地均属于开发商所有,入住之后,公共用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划建筑区以内,开发商开发建设的车库车位归开发商所有,需要业主购买,占用小区公共道路临时划分成车位的,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费用应用于小区公共基础设施维修维护所用。
       本报记者 贺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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