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酸酸乳” 蒙牛法院维权
原被告双方当庭同意调解
2014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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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代理律师出示涉嫌侵权的饮料。 周衍鹏 摄
     本报4月23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时满鑫) 日前,岛城某大型商超被蒙牛集团诉至市中院。理由是超市内售卖的一种印有“酸酸乳”字样的饮料,涉嫌侵犯蒙牛的商标权。23日,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双方均同意调解。
  日前,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广东中山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某大型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种乳饮料上,标识有“酸酸乳”字样,蒙牛集团认为这易引起消费者将该商品与“蒙牛酸酸乳”混淆,属于商标侵权,因而起诉至法院。
  23日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现场拿出之前在被告商超购买的酸酸乳,以及三份法律文书当做证据,分别是200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酸酸乳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两份判决文书、2008年商标局核准酸酸乳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的公证文书。原告代理律师称,两被告在各自的工厂及经营场所内,擅自生产销售印有“酸酸乳”字样商标的乳制品,但两者均没有该商标的使用权。“涉案产品上使用了‘酸酸乳乳饮料’六个汉字,从视觉效果上来看,‘酸酸乳’字体明显大于其‘强人’的注册商标,明显构成侵权”。
  对于原告的说法,两被告都不认可,称在原告申请注册“酸酸乳”商标之前,就已经在使用“酸酸乳”文字作为产品名称,根本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会造成消费误认。“我们并没有将酸酸乳作为商标使用,只是在标示产品的类别中用了这三个汉字,突出使用的是‘强人’酸酸乳乳饮料,原告总不能垄断性地要求所有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这三个字吧!”
  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后,法官征求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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