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职工转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将获补贴
5月4日开始执行,按照职业培训标准的50%核定
2014年04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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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5日讯(记者 林宏岩 通讯员 刘科 宋金航) 25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获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鲁人社发(2014)21号文件的通知》,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办法做出明确规定。该项规定自2014年5月4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补贴的范围及条件:列入国家、省和设区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和主辅分离计划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列入上述计划两年内组织富余职工依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设立具备培训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转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在本企业安排工作岗位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转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转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职工,经培训合格并与企业履行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中,参加转岗培训的职工,须取得培训合格证或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职工,须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补贴的标准:企业转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烟台市职业培训标准(按不同工种确定,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的50%核定。每户企业补贴数额按照培训合格人数和补贴标准确定,最多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参训职工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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