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不应只是管制法
2014年04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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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环保当前主要依靠行政机构和企业双方博弈,这种格局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假设把行政机构也作为追求自身利益的主体,那么行政机构并无太大动力去力压企业达到环保标准,所以双方最有可能的博弈结果是形成某种共谋,让双方的利益都最大化。尤其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GDP至上的政绩观使其作为投资促动者的角色,往往大大压倒了其环境管制主体的角色。
  这也彰显了中国环保的窘境:“市场失灵”,企业将生产成本外部化的做法不受干预,但在解决的同时出现“政府失灵”,反而导致问题雪上加霜。所以在这个格局中必须引入公民和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尤其是环境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只有他们才有最热烈的愿望来确保环保法的严格执行,也只有赋予了他们监督政府的权力,才能形成一种三方面博弈平衡的格局。
  总体来说,最近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依然主要是一部管制法,其维度是单向的,主要是给企业设定义务,由政府监督企业履行义务。现在应该考虑的是在多大程度上赋予公民环境权,从而给环保法再增加一个维度:公民要求政府履行环保义务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政府责任。只有尽快建立这种多主体的治理结构,才能应对日益严峻的环保危机。(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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