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采煤工作35年患上尘肺病
20年前就被诊断出,却从未针对职业病进行过专门治疗
2014年04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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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尘肺的王老先生在求助职业病防治专家。  本报记者王尚磊 摄
     本报聊城4月27日讯(记者 王尚磊 通讯员 张侃) 从事采煤工作35年,长期接触石粉、煤尘,被检查出患了尘肺病。聊城市民王老先生20年前被诊断出职业病,却从未针对职业病进行过专门的治疗。市疾控中心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所提醒,2007年以前鉴定的职业病患者需补办手续。 
  今年已经74岁的老职业病患者王先生来到市疾控中心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所求助。王老先生说,他1960年开始在外地市从事采煤工作,做掘进工35年,长期接触石粉、煤尘,1994年鉴定为I期尘肺。 
  “当初上班的时候虽然也觉得不舒服,但是家里生活压力大,不得不拼命得挣钱,就没觉得怎么着,现在年龄大了身体就吃不消了,经常胸闷、气短,和我一起的一个矿友情况更差,经常因为肺的问题住院,给家庭带来很重的负担。”王先生说,他1994年诊断出职业病以后,一直未享受职业病待遇,退休后有医疗保险,但从未针对职业病进行过专门的治疗。 
  聊城市疾控中心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所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所,尘肺病是危害中国工人健康的最严重的职业病,也是最为常见的职业病,在所有职业病的发病率中排名第一,目前我国法定的尘肺病共有十二种。“前段时间,听说原来的矿友有的已经开始享受职业病待遇,我也想打听打听,看看能不能享受”。王先生说。
  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所的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规定,对于2007年5月1日前鉴定的职业病患者,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进行重新鉴定。听完工作人员的解释,王先生准备于近日联系原工作单位,尽快做尘肺定级。 
  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所的工作人员提醒,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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