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物品损坏 物流公司担责
依据合同法规定,承运方有安全保管货物义务
2014年04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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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鄄城4月27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武亚非 张翠华) 托运的化工泵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和物流中心交涉无果,最终在鄄城12315申诉举报中心调解下,物流公司赔偿消费者3500元。
  日前,家住鄄城县城某小区居民王先生在鄄城县某物流中心托运一套化工泵到济宁,不成想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不能正常销售,王先生得知情况后,马上找到该物流中心交涉,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这台化工泵的经济损失。但几次交涉,物流中心都不予以赔偿,无奈之下,王先生投诉到鄄城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
  调查证实,王先生所言基本属实。物流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货物损坏可能是王先生包装不合格的原因,他们只负责货物丢失的责任,至于这样的损坏,他们不承担责任。
  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管理相关规定,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因此,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运方有安全保管货物的义务。
  最终,物流中心的老板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意按照王先生化工泵的市场价赔付3500元,王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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