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严格文明创建,十种情形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环境保护不达标,一票否决
2014年04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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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4月27日讯(记者 李德领) 25日,记者从菏泽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会议上获悉,《菏泽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出台,并规定存在环境保护不达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等10种情景的,不予评为文明单位(村镇、社区)或予以撤销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称号,并收回牌匾;凡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的,终止文明单位享有的奖励,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据悉,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实行分级制,分为全国、省级、市级、县区级。
  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包括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活动丰富,内外环境优美;履行社会责任,示范作用显著等。文明村镇评选标准为思想道德风尚良好、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村镇经济发展壮大、志愿服务广泛深入等;文明社区评选标准为创建氛围浓厚、道德风尚良好、志愿服务良好、社区环境优美、文体活动经常等。
  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实行递级申报评选,凡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的,需近期连续两年以上获得本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称号。获得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称号的,每年由所在单位对于干部职工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办法》规定,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工作失去先进性的或因经营原因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非法宗教活动未得到有效制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发生政治、经济、刑事案件或重大治理案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的;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环境保护不达标的;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履行社会责任的;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等“十种情形”属于“一票否决”,一旦发生将不予评为文明单位(村镇、社区)或予以撤销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称号,收回牌匾。
  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实行动态管理,年终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排名,前三名优先推荐上一级文明单位,对排名后三位的单位黄牌警告。
“城乡文明共建” 活动启动
  为发挥各级文明单位在文明创建和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市文明办开展“城乡文明共建”活动,通过此活动使文明单位的先进性和示范性向农村辐射,形成服务新农村、培育新农民、树立新风尚的合力。目前,此次活动已启动,将于2015年3月31日结束,101家文明单位将牵手101个行政村,实施一对一结对共建。
  在市直文明单位结对共建名单中,记者看到市卫生监督局帮扶牡丹区李村镇李村集村、邮储银行菏泽分行帮扶曹县青岗集镇田庄村、菏泽供电公司帮扶巨野县太平镇张罗村等,共建内容包括共建村居新环境,共创农民新生活,共育农村新文化、共倡社会新风尚。
  共建村居新环境方面,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为目的,帮助村居建设乡村文明一条街,努力实现共建村硬化、净化、美化、绿化、亮化,打造优美的农村人居环境;共创农民新生活方面,以提高农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建设道德讲堂,全年组织不少于4次的“新农村·新生活”培训活动,帮助农民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在共育农村新文化方面,以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帮助共建村建设和完善体育健身设施、农村文化广场等活动场所,培育村居文艺队伍,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服务。
  共倡社会新风尚方面,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帮助共建村开展最美家庭、好媳妇、好婆婆、好妯娌、好邻居评选活动,通过“四德榜”的建设、《孝老爱亲责任书》的签订,不断促进共建村文明新风的形成。  (本报记者 李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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