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带薪休假?上班应领三薪
即墨发布劳动维权典型案例,6年未休年假讨回工资1.3万元
2014年04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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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7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贾宗升 刘平平) 不给年假,上班应发3倍工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用工需“双薪”……27日,即墨法院发布了2013年度劳动维权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带薪年休假等方面。一职工6年未休年假讨回工资1.3万元。
  刘某今年35岁,自1999年起就开始在青岛某首饰公司工作,可是直至2013年6月,工作整整14年,她也从未休过一次年假。去年6月,刘某偶然得知,国家早在2008年起就颁布实施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员工工龄为员工安排年假,若未按规定给员工休年假的,则应该实发3倍工资。为此,刘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补发自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结果公司一口拒绝。
  数次协商无果后,刘某只好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刘某所在的公司被裁决支付拖欠刘某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3000余元。然而公司对该仲裁裁决表示不服,随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刘某无故旷工系自行离职,其行为系违约行为,因此裁决结果也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判决不支付刘某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规定,刘某应自2008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2008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2009年至2012年每年应休年假天数均为10天,2013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为4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所在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其支付刘某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3000余元。
 ◥◥典型案例:
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用工需付“双薪”
  男子王某系岛城某液压阀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一直未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又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至2013年7月。虽然期间公司一直为王某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但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却迟迟没有下文。2013年年底,公司无故将王某强行辞退,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也无法申请劳动仲裁。无奈,王某只好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王某与被告公司此后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应视为双方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公司有责任与义务在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支付王某自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未缴社会保险,单位经济补偿
  周某自2010年12月到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虽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2013年7月,周某以此为由辞职,后经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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