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树条致人眼伤残被判赔偿6万余元
2014年04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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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8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斌 王蓉) 俩学生放学后在小区玩耍,因发生矛盾,男生将带刺的树条扔向女生,致使女生眼睛八级伤残,男生及其家长被判赔偿6万余元。
  2013年3月6日,日照14岁的李莉(化名)与11岁的孙明(化名)等人放学后一起玩耍,因双方发生矛盾,孙明将一根带刺的树条扔向李莉,致李莉左眼受伤。
  李莉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左眼因树枝损伤导致玻璃体破裂,需要更换玻璃体,其先后入院治疗3次,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出院后,李莉申请对其伤残、后续治疗费数额进行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李莉将孙明及其法定监护人告上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孙明系未成年人,其致李莉左眼受伤,孙明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李莉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李莉承担10%的责任,孙明的监护人(孙明父母)承担90%的责任,判决赔偿李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
  孙明一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6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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