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醉酒驾驶案集中宣判
酒后无证驾摩托,拘役一个半月
2014年04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4月28日讯(记者 朱伟健 通讯员 魏金泉) 24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公开合并审理了石某、李某、韩某三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天不等的刑罚,并处了罚金。
  2013年8月6日21时20分许,石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3年3月2日17时10分许,韩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韩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4年2月7日7时许,李某酒后驾驶普通客车与一辆三轮汽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某、韩某、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石某、韩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造成事故并分别负事故的主要、同等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石某、韩某、李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石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韩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