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鼓励教师城乡交流任教
2014年05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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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青岛4月30日讯(记者 李珍梅) 30日,青岛市教育局等多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青岛学校的校长,老师的交流工作做了详细规定。在同一学校连任六年的校长,连教六年或以上的老师,符合交流条件。交流方式为城乡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校长老师交流比例每年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人数的10%。
  在评选推荐市级以上各类荣誉及学术称号时,被评选人近5年来具有1年以上交流任教工作经历的优先;新提任正职校长原则上要有不少于两个学校的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经历,优先任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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