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隐患纳入物业淘汰制
房管部门对达不到要求的物业公司坚决予以撤消、降低资质
2014年05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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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6日讯(通讯员 岳兴楠 谢璐璐 记者 王茜茜) 6日,记者在滨州市居民小区(项目)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会议上获悉,管理不善、消防安全隐患将纳入物业公司准入、淘汰制度标准。
  会议强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房管、消防、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不善、消防安全隐患将纳入物业公司准入、淘汰制度标准。房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不善、消防安全隐患多的物业公司要坚决予以撤消、降低资质。同时,在对物业公司的审批或年检过程中,要按照所承担服务对象的等级,把物管人员的消防素质、消防装备建设、特殊岗位人员的持证情况以及消防信誉等级作为一定的评价审定内容。
  据《消防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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