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税“春风送税政”系列专栏之二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扩大
2014年05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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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型微利企业原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管理方式
  近年来,我国在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方面税收优惠较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应是采用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
  我省原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实行事先备案管理方式,即纳税人在享受优惠前,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则予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未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优惠。为简化程序,自2012年度起国税系统管理的实行电子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随同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政策及管理方式新变化
  为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加大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税务总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管理方式进一步优化。
  一是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范围扩大。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进一步放宽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将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企业也纳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也就是说对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定额征收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采用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对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优惠;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优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的优惠,可累计抵减。
  三是优惠管理方式新变化:本次政策调整的同时,税务总局明确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管理方式全国统一为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终了,小型微利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将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对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文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定额直接给予优惠,年度终了,无需再备案相关资料。(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申报管理流程详见下周一《齐鲁晚报》)(通讯员 高鸿鹏 财金记者 胡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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