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建局出台商品房逾期交付使用行为管理办法
逾期交房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
2014年05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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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5月7日讯(记者 刘婷婷)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枣庄市住建局出台商品房逾期交付使用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发生逾期交付时,开发商应提前30日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
  7日,记者获悉,开发商逾期不交房现象,在枣庄房地产市场是广泛存在的,如市中区西外环一楼盘出现逾期2年不交房。枣庄市房地产开发办工作人员张先生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没有及时通知买受人,也不能把楼盘工程相关信息动态发布给买受人,会让买受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面对这种逾期交房现象,枣庄市住建局出台了《枣庄市商品房逾期交付使用行为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从2014年4月25日发布实行,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将依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应提前30日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另外书面通知应向买受人说明,项目进展情况,目前存在主要问题,计划采取的措施和预计交付时间,在出现逾期交付使用现象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定期向买受人公告工程相关信息。 
  采访中,市中区华山路一楼盘开发商彭经理表示,工程期间资金链、天气情况等都有可能影响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开发办工作人员张先生表示,商品房作为一种产品进行交易时,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开发商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交付使用时间,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管理办法》可有效地督促开发商履行法定和合同义务,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出现逾期交付使用行为时,买受人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注销等手续,并依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不能遵守《管理办法》,买受人应及时投诉,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将不良信息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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