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申报管理流程
2014年05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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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优化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计算享受优惠,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的情况,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补充报送规定的资料。
  由于我省国税系统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均实行电子申报,因此对我省国税系统管理的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填写相应的季(月)度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预缴和年度所得税电子申报。
  对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附件1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其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将第64号公告附件1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对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按照税务总局新修订的B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由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针对新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因此在新修订的申报表未下发之前,小微企业仍用原申报表进行预缴申报,对未享受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多缴的税款,可以在以后纳税申报时抵减。
  (通讯员 高鸿鹏 财金记者 胡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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