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健身器材不准随意拆除
2014年05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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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小区业主张女士反映:由于2012年自己所在小区开建新楼,给居民带来了一定影响,所以物业公司免除了二、三单元部分居民2014年的物业费,现在小区的健身器材由于距离自家过近,也影响到家人休息,张女士希望将健身器材拆除,免除自家物业费。
  记者了解到,该小区并不存在因为开发商施工而物业公司免除业主物业费情况。小区健身器材属于共用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若需要拆除,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记者在德州市房管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本报记者 贺莹莹 通讯员 王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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