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税收补贴去年威海共有16799名持证人员
2014年05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5月12日讯(记者 李孟霏) 日前,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可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2013年,威海共有16799名持证人员符合条件。
  《通知》提出,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持证人员除创业外,就业税收也有补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据了解,《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记者从威海市人社局失业科获悉,2013年,威海共有16799名持证人员符合条件。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