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业主起纠纷,谁对谁错?
看看法院对这些纠纷案件是咋判的,咱们也学学吧
2014年05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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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苑菲菲

  因不满物业服务,业主以不交物业费的方式来抗议;小区发生侵财事件,业主认为物业未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都免不了要和物业打交道,什么情况下物业是违法的,今天咱们就说说这物业和业主的纠纷,看看法院审理的案子,咱们也学学其中的法律知识。
暴雨淹了小区地下车库 物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俞某租赁了烟台一小区地下车库的一处车位,用于停放自己的车子。一次雨后,俞某地下车位所在的地下车库进了水,导致车子被雨水浸泡损坏。为此,俞某花了32500元维修费。俞某认为,小区物业作为车库的管理者,却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32500元。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车库被淹是因为当天突然下了暴雨,造成附近山洪暴发,马路上的雨水口没能截住雨水,山洪经过小区西门和北门时才灌进了车库,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业主和物业签订的车位租赁协议,物业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天降大雨作为一种天气现象固然不可避免,但降雨是可以预见的,其危害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因此并不属于不可抗力。且暴雨发生时,其他车库因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并没有发生车辆受损情况,物业的这一理由不成立。
  此外,物业公司和俞某签订了车位租赁协议,并收取了租赁费,应该提供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的租赁物,因物业公司提供的车位在暴雨天没能保证俞某车辆安全,致使俞某车辆受损,物业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赔偿俞某车辆维修费32500元。
认为服务不到位 业主拒交物业费
  张某是烟台某小区的业主。2008年,某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米0.43元,业主每月5日到10日前付清,逾期按照钱款金额的3‰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张某却拒不支付物业费,后被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
  张某辩称,他并不知道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签订的服务合同的相关情况,且认为业委会的成立程序不合法。此外,物业在小区内开办的车辆维修中心污染环境,加上外来车辆可随意出入小区,小区里还常发生盗窃事件等,张某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不解决上述问题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查明,该物业公司具备二级物业管理资质,其与该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法院认为,这份合同依法认定有效,张某作为业主之一,理应受上述协议约束。物业费用于整个小区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等所必需的费用,业主有义务交纳物业费。
  考虑到张某提出的异议,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怠于履行服务职责,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所以对物业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交纳物业费1395.42元,并驳回物业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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