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滨州市军地联合开展非法生产
销售使用军服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2014年05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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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的制式服装,《军服管理条例》对军服、军服材料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禁止事项及处罚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成套军服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军服、标志服饰100件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自公告之日起至5月26日,凡违反军服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军地有关部门将联合组织查处,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专项整治行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军服的行为。举报监督电话:3175325。
   特此公告。
  滨州市军服军品集中整治和专项打击行动领导小组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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