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疑食物中毒索赔起争议
□一市民称,家人食用从某餐厅打包的食物出现病症,店方应赔偿损失□店方称,对方需提供因吃了其餐厅食物而导致发病的证据
2014年05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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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病情较重,张女士仍在接受治疗。 本报记者 赵念东 摄
     本报菏泽5月26日讯(记者 赵念东) 26日,菏泽开发区市民孔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21日家中3人因吃了从华英路某西餐厅打包回来的餐点而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认为店方应赔偿损失。对于孔先生的说法,店方回应称:若对方能提供因为吃了其餐厅食物而导致发病的证据,将会对此负全责。
  孔先生称,21日21时许,其大儿子与儿媳在华英路某西餐厅就餐,回来时将没有动过的餐点打包带回家,“他们带回来的东西有匹萨、鸡米花和薯条,我与妻子以及小儿子就吃了一些。”孔先生称,次日凌晨1点左右,他们共同出现呕吐、腹泻、肚子疼痛等症状。
  “我们先在社区医院看病,医生怀疑为食物中毒,随后我们又来到第二人民医院。”孔先生称,为了留有证据,他们将未吃完的食物贮藏于冰箱内。
  菏泽第二人民医院内科室副主任医师张富强说,孔先生三人就诊时间为22日11时许,均出现腹泻、呕吐症状,其中张女士较为严重,已出现脱水现象。
  孔先生接着说,他们在医院治疗当天便将情况反映给店方,店方来过医院两次,表示先治疗,其他问题待治愈后再商议。孔先生的话得到同病房一病人证实。
  26日14时许,记者来到孔先生反映的西餐厅。店主马先生告诉记者,21日晚上,孔先生的家人确实来到他们店,点的是套餐,随后打包回家。“当天晚上,店中生意很好,很多人都和他们一样,点的是套餐。”马先生称,其他顾客并没有出现类似呕吐、腹泻症状,并且他们并未在店中就餐,而是进行打包。马先生告诉记者,若他们能提供是因吃了店中食物而导致发病的证据,将会对此负全责。
  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称,判断食物中毒一般有4个标准:短时间内大量出现相同症状的病人;有共同的进食史;不吃这种食物不发病;停止供应该种食物后中毒症状不再出现,具体是否属食物中毒,还需进一步核实。关于保留剩余食物,该工作人员称,对食物的检测有一定的时间标准,一般以4个小时最佳。
  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在外就餐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应及时就诊并保留病历卡、检验报告、吐泻物、剩余食品等相关证据,并拨打电话12331进行举报,避免错过最佳调查时机而导致食物中毒责任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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