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城环境空气质量要实时播报
市城管督察办出台《青岛市城市管理工作标准》,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2014年05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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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门正在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 (资料片)
  崂山环保分局工作人员在介绍PM2.5采集头的情况。 (资料片)
  5月26日的环境空气质量发布图。
   本报记者 刘腾腾
  按季度监管城市工业噪音和工程施工噪音、市内三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岛城环境空气质量要实时播报、建立市、区两级机动车环保检验远程视频监控机制……环境保护一直是备受市民关注的话题,日前市城管督察办出台的《青岛市城市管理工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噪音、空气质量和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等方面做了规定。
工程施工噪音按季度监管
  在噪音管理方面,《标准》在城市工业噪声、工程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音、机动车噪音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在城市工业噪声、工程施工噪声等噪声管理上,根据城区声环境质量的功能区划,明确并公示区域的噪声级。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在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在监管方面,要求日常环境监管每季度一次,环境监测年检每年一次。环保审批手续须齐备,按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完善、防治措施健全、噪声达标。夜间建筑施工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批,不得超时作业。
  在社会生活噪音管理方面,对每晚10时至次日6时内中心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依法出警制止,查处率达到90%以上。使用伴唱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娱乐活动、身体锻炼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在商业场所室外音响噪声管理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店铺、摊点、文娱活动场所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在室外安装和使用音响设备。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
市内三区禁止机动车鸣笛
  在机动车噪音管理上,《标准》规定,在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区和其他各区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只准使用距车体正前方二米处不超过105分贝(A)、侧向衰减量大于19分贝(A)的低响度喇叭。
  在市南、市北、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紧急情况下只准短鸣;在其他城区非禁鸣喇叭路段内行驶的车辆,鸣喇叭每次不准超过半秒钟,连鸣不准超过三次;严禁用喇叭唤人或叫门;夜间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其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在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上,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污染。配套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现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经营服务项目,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却未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整改。专用烟道设置不规范影响市容观瞻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整改。饮食经营服务业主应当加强对油烟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岛城环境空气质量要实时播报
  在空气质量监测方面,环境空气质量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评价,我国目前的空气质量指数分6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进行日常维护、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与质量管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进行本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
  《标准》规定,要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日常数据进行监控,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评价。发布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和实时报。编制《青岛市环境质量公报》对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监控、综合评价等工作,发布预警信息。
  在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上,要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保持正常运行,污水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对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至少检查1次;区市环保部门每月至少对辖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检查1次监管频次。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水达标排放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对超标排污和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进行立案查处,三个月内完成案卷查处工作。
  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上,《标准》规定,机动车按时参加环保定期检验,参检率在80%以上。减少路上行驶冒黑烟车辆,黑烟车发生率控制在1‰以内。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
  机动车要定期进行排气检测,管理流程为:检验机构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车辆进行排气检测—合格车辆发放排气合格标志,不合格车辆到有资质单位维修,上线复检,合格后发放排气合格标志—环保部门按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罚。
  交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维修机构进行检查和资格认定,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罚或取消资格—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
  在对冒黑烟车查处方面。市民发现冒黑烟车辆,可向市环保局反映,按照车辆信息交由车辆所在区环保部门查处,区市环保局现场监督检查,对违法车辆下达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直到车辆复检合格。环保部门到用车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了黑烟车、无环保合格标志、逾期未进行排气检测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罚,最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
  要建立市、区两级机动车环保检验远程视频监控机制,各区每周现场检查环检机构不少于1次,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行为。对重点行业和单位车辆进行停放地监督抽测,重点整治工程施工、客货运输等易发冒黑烟车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车辆。每季度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擅自闲置防治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确保油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受理黑烟车举报后5个工作日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建立市、区两级 机动车环保检验远程视频监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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