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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自卫还手,可结果咋不一样 |
有的无须担责,有的却要判刑赔钱,原来前者是正当防卫,后者是防卫过当 | |
- 2014年06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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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旷翔宇
在日常生活中,侵害事件多有发生,在遭遇侵害时,受害人奋起反击,有的受害人自卫捅伤对方却不用承担责任,有的受害人自保还手反要赔偿对方损失,这是咋回事?原来前者是正当防卫,后者是防卫过当。让我们看看下面这两个案例,也许您就会有进一步的理解。 丈夫遭妻子情人入室殴打 捅伤对方最终未担责任 栖霞的王某和同村孙某的妻子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因此,王某与孙某关系一直很紧张。一天晚上,王某强行闯入孙某家的院子,踹开东面厨房门后进了屋。孙某起床查看,在厨房跟王某发生了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挥拳对着孙某一顿暴打,并将孙某打倒在地,然后去厨房里拿菜刀要砍孙某。趁着王某拿刀的工夫,孙某爬了起来,又遭到王某殴打。反抗中,孙某顺手掏出身上带的刀捅了王某一刀。 孙某的妻子告诉警方,她当时听到声响去查看,才发现两人厮打在一起。王某摁着自己的丈夫在锅盖上打,右手拿着菜刀举在头顶,左手有血,声称要砍死丈夫。孙某妻子上去拉架夺菜刀时,丈夫告诉她自己捅伤了王某,让她出去喊人并报警。后来孙某的妻子就找了邻居帮忙报警,受伤的王某也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王某伤愈出院后,将孙某起诉到栖霞市人民法院,要求孙某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王某深夜强行闯入孙某家中,反被孙某捅伤的情况,是孙某在遭到王某不法侵害,且侵害具有紧迫威胁的情况下做出来的。厮打中孙某捅了王某一刀后没有再继续动手,孙某的防卫是为了自身生命安全利益免遭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属于正当防卫,孙某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栖霞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孙某是在遭到王某不法侵害,且侵害具有紧迫威胁的情况下,捅伤了王某,同时,立即停止扩大伤害并报警,未超出必要限度,因此,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最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 五旬门卫被俩青年追打 还手反击结果要赔医疗费 老韩今年五十多岁,在烟台某单位当门卫。单位有要求,门卫对外来车辆一律拦截,不准入内。对外来人员一律进行登记,经许可后才能放行,任何情况下,不准员工在宿舍接待来客。 一天,2名20多岁的小伙张某和李某,没有经过许可登记,开着私家车直接闯进了厂区,到宿舍找朋友王某玩。老韩发现后,要求张某和李某遵守厂规,立刻开车离开厂区,同时责问王某为什么在宿舍接待来客。 期间,几人发生口角,张某和李某恼羞成怒,跟老韩骂了起来,并将老韩从宿舍里打到宿舍外,老韩的头部受伤。老韩情急之下拿着附近一个啤酒瓶还击,打中了张某的手。事后,张某和李某趁乱开车逃离厂区,老韩也就此事报了警。警察到单位了解情况后,让老韩先去医院治疗,并对老韩做了伤情鉴定,经鉴定,老韩构成了轻微伤。 老韩觉得很委屈,就此咨询了律师。老韩认为,对方轻伤是事后验伤得出的结论,自己当时没有办法做出准确判断,且情急之下,根本没有注意到。律师也指出,对方是青年小伙,动手辱骂并殴打50多岁的老韩,老韩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属于自卫。但民警表示,对方的伤情比老韩严重,且没法证明当时是谁先动的手,双方是互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老韩当时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最终,老韩还是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了公诉。虽然律师为老韩进行了防卫过当的辩护,但老韩仍被以故意伤害罪判了缓刑,且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医药费等损失。 就在老韩等着警方让对方赔偿自己医药费时,老韩却被警方刑事拘留送进了看守所,理由是张某被老韩打伤的手构成了轻伤。对方要追究老韩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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