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医保补助每人提高40元/年
由280元调整至320元,以稳步提高参保居民待遇
2014年06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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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2日讯(记者 张永斌 通讯员 李希峰) 日照市今年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以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稳步提高参保居民待遇水平。
  日照市医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日照市长期居住,并在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且能够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日照市的营业执照或房产登记证明的外市户籍人员都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日照市今年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个人缴费标准也随之做了相应调整:在校学生按学制缴费并选择门诊统筹集体签约的,每人每年30元。
  本市户籍的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居民缴费标准为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总和。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居民,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每次就医个人先自付10元后,剩余部分报销60%。
  其他参保居民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暂不签约,无起付标准,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50元。
  在其他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需签约;签约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期满可续签或转签。
  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每次就医个人先自付10元后,成年居民报销50%,未成年居民报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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